相關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校史文物徵集作業要點
104年2月2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2月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校史文物之完整蒐藏及妥善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文物徵集範圍與本校有關具保存價值之校史文物範圍如下: (一)紀念文物:如校旗、重要競賽獎盃、校園模型、圖畫、外賓贈品、有歷史紀念性之教學用品設備等。 (二)公文檔案:具有史料價值之非現行公文書,經鑑定具永久保存價值者。 (三)圖書文獻:記錄學校史事之各類出版品,如紀念刊、特刊、校刊、畢業紀念冊、校友著作等。 (四)多媒體資料:師生課外或校園內具特殊意義之活動紀錄,如校慶活動、學術活動、名人來訪之相片、圖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等。 (五)建物資料:如設計圖、舊建材、雕塑,或建物籌備、破土、施工、落成、啟用,及舊建物修復紀錄等。 (六)報紙期刊:如報紙、雜誌等媒體紀錄。 (七)傑出師生、校友之個人手稿、日記、圖畫等文物。 (八)其他:校內單位有關之重大史事資料。
三、徵集方式 本校校史文物徵集以原件為原則,其方式如下: (一)捐贈:指私人或公私機關團體無償提供捐贈本館者。無論是由本館主動訪查,或發函取得,或捐贈者主動捐贈之文物,本館均應請捐贈者填寫本校「校史文物徵集捐贈同意書」,明示所有權歸屬本校,並列入本館財產管理。 (二)移交:指本校各單位於年度結束前將有關校史徵集範圍內之文物彙集移交者。 (三)收購:指經校史館典藏文物審鑑委員會會議確認具有典藏價值並依採購規定收購者。 (四)複製:指重要文物未能取得,經本校協商以照相、掃描,或複製電子檔等方式取得之複製品。 (五)凡經上述徵集方式提供文物之私人或公私機關團體,本校得視情節致贈感謝狀或公開表揚。
四、入庫典藏 (一)徵集到之文物應由負責人確實點收並確認有無瑕疵。 (二)文物入庫時,負責人應盡速編目造冊以便管理。 (三)負責人應盡速依規定完成授權,經評鑑不須典藏之文物應盡速寄還捐贈 (四)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畢業紀念冊不開放查閱。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