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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失物招領及管理要點

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年11月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館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及管理作業,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失物招領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於本館拾得之遺失物或逾時留置閱覽空間之私人物品,得送交流通櫃台辦理登記招領事宜。

三、非本館人員拾得遺失物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本館人員(含學習生、志工等)於館內拾獲遺失物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

四、本館得記錄拾得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若拾得人表示授權本館為代表,或表示不願留下記錄則不在此限。

五、以下類型之遺失物本館得逕行拋棄或送交警察機關:
(一)易於腐敗者。
(二)其保管所需費用過鉅者。

六、遺失物招領方式如下:
(一)流通櫃臺人員受理報繳遺失物品時,即檢查並於「拾獲物登記簿」記錄遺失物內容。

(二)遺失物可辨識其所有人並可取得其聯絡方式者,即通知所有人領回;若為個人證件,認領時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拾獲物登記簿」之領取人欄位簽名後領回。

(三)無法辨識遺失物之所有人者,如經所有人指認且本館檢證無誤,所有人可於「拾獲物登記簿」之領取人欄位簽名後領回。

(四)當月無人認領之遺失物,本館將統整後製表,次月公告於本館網頁招領,有受領權人可於第七條所規定之期間內領回。

七、本館代為保存遺失物之期間為自通知或公告網頁招領之日起三十日,此期間過後若未有受領權人認領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新台幣五百元以上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送交警察機關依規定辦理。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或文具等非貴重物品,本館得通知拾得人領回;本館為拾得人代表時,則由本館逕行處置。

八、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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