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館際合作服務要點
90年8月24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17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促進館藏資源互惠共享,取得他館文獻資料以支援本校教學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館際合作服務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本館參加之館際合作組織所屬之會員單 位圖書館(以下簡稱合作館)及其讀者。
三、本館館際合作服務項目包括館際圖書互借、文獻資料複印服務及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之館際合作證借用。
四、館際合作證(借書證)申請及用途:
(一)本校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親自至本館參考諮詢檯申請借用。
(二)持館際合作借書證可至有提供圖書互借服務之合作館借書。
(三)館際合作借書證借用期為一週,期滿無人預約時得續借用一次。超過借用期限而仍未歸還,本館得暫停申請人借書權利至歸還止。
(四)每人同時僅能借用一張館際合作借書證。
(五)館際合作證若有遺失,須立即向本館掛失,並依承辦單位相關規定賠償費用,掛失手續完成前所生之損失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申請館際合作各項服務時,申請人應遵守合作館相關規定辦理。
六、合作館讀者憑館際合作證進入本館時,應遵守本館閱覽規定。
七、本館對合作館讀者所提供的圖書互借服務:
(一)合作館讀者至本館借書時,應持有效館際合作借書證辦理。
(二)向本館申請郵寄借還書時,應採掛號遞送並以郵戳日期作為借還書日期。
(三)申請郵寄借書,每冊收服務處理費二十元及掛號郵資費。
(四)借還圖書時,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並比照本校學生資格辦理;惟不得辦理圖書續借及預約。
(五)合作館讀者因未能遵守本館相關規定致有應付金額發生時,合作館應負向該讀者催繳之責。
八、合作館讀者向本館申請文獻複印時,每頁收費標準如下:
(一)複印:A4、B4:二元;A3:三元; 傳真(限國內):五元; Arieal:三元。
(二)申請複印之資料以普通信函寄送者,免付郵資費。否則須另補郵資費。
(三)每件另收服務處理費二十元。
九、申請文獻複印時,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十、合作館讀者得以即期匯票或現金支付本館館際合作服務各項相關費用。
十一、本校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每年自五月起停止各項館際合作服務申請。
十二、本校教職員工生辦理離職離校手續前,應先歸還借用之館際合作證及結清各項申請件。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