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遺失與損毀賠償辦法
91年6月13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圖書館為處理圖書資料遺失及損毀,特訂定本辦法。
二、賠償方式:
(一)凡借用本館圖書資料,如發生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時, 應由借用人自行購買原書(含附件)或原視聽資料賠償。
(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均須先經本館同意後始得辦理賠償:
1.無法購買同一版本之原資料賠償時,得以原資料之新版本賠償之。
2.非珍貴性絕版圖書資料,資料過時而本館仍有複本者,得以相關主題新資料賠償之;唯其總價格不得低於原資料之定價。
3.珍貴性絕版圖書資料,內容詳實而本館無複本者,以原資料定價之三倍為賠償費。
4.屬整套圖書資料中之一冊(件),而由出版商證明,其不單獨銷售者,以原套書(資料)定價之平均單價為賠償費。
5.非賣性之圖書資料,得以相關主題新資料賠償,不另收賠償費。
(三)因故無法以購得資料賠償者,得依下列計價方式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2.以外幣定價者,依本館編目資料之新臺幣定價計價;編目資料無新臺幣定價者,依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計價。
3.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三、借用人按上述規定辦理圖書資料賠償時,除須支付每件建檔費五十元外,且不得要求以本國之翻版書賠償所遺失、污損之國外原版書。
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