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還規則
93年12月2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月19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2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2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1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1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17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2月2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資料期刊報紙等資訊,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參考研究之用。
二、本校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學生憑本校核發之學生證及兼任教師、退休人員、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辦理借還圖書資料手續。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三、借書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館除停止其借書權及追還所借圖書資料外,並簽請議處。
四、借書憑證及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須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未掛失以致被冒借使本館圖書蒙受損失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賠償。
五、資料借閱數量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以五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得續借二次,可預約十冊,通閱(兩校區互借)十冊。
(二)研究生或專案計畫助理借書總數以三十冊為限,借期四十五日,得續借二次,可預約十冊,通閱十冊。
(三)一般學生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二次,可預約十冊,通閱十冊。
(四)兼任教師、退休人員、校友、短期臨時人員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得續借二次,可預約五冊,通閱五冊。
(五)本館核發志工證、年費制校外人士借書證,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借期二十一日,得續借一次,可預約三冊、通閱三冊。
(六)計畫研究用書(指教師使用研究計畫經費購買者)經本館分類編目後,該研究計畫教師可申請長期借用,計畫結束後5年,待使用結束圖書歸還本館,再將其類型改回一般圖書。
(七)視聽資料借閱:
1、不可外借視聽資料限館內使用,每人每次限借三件,當日閉館前須歸還。
2、借閱可外借視聽資料僅限本校教職員工生,教職員工以五件為限,借期十四日,得續借一次;學生(含研究生)以三件為限,借期七日,得續借一次。
3、預約或通閱可外借視聽資料件數與圖書合併計算。
(八)其他不屬上述讀者或資料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六、本館資料以開架式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借閱,但下列圖書資料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一)珍藏圖書。
(二)一般參考書及指定參考書。
(三)期刊、報紙及其合訂本。
(四)參考光碟、微縮影片。
七、借出資料到期如欲續借時,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以電話向圖書館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從辦理日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但如有第十點條之情形者,不得續借。
八、預約及通閱:預約外借中之資料,預約件數每人以十件為限;通閱他校區之資料,通閱件數每人以十件為限。凡預約或通閱資料到館後,系統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輔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讀者。預約或通閱資料到館逾五工作天內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閱或移送回典藏館。
九、本館遇有清點、整理、改編或裝訂圖書時,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歸還所借之書籍。
十、借閱人有下列情形者暫停借閱權限:
(一)圖書資料逾期未還。
(二)逾期罰款未繳清或未持繳費收據回本館辦理註銷。
(三)登記遺失損毀之圖書資料尚未辦理賠償。
(四)該圖書資料已被其他讀者預約。
十一、借出之資料﹝含附件﹞如有遺失或損毀情事,須立即向本館辦理報失,並應於到期日後十四工作天內,依本館「圖書資料遺失及損毀賠償辦法」完成賠償手續,否則除賠償該資料外,另需依第十二點處理。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有權凍結其借閱權利。
十二、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閱,並處以逾期罰款。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依到期日次日起算,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處以罰款新臺幣五元整,但單件資料逾期罰款最高金額為五百元。教職員工逾期歸還圖書資料寬限期為七天。待歸還及繳清罰款後,即恢復借閱權利。
十三、教職員工離職及學生離校時,應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及繳清積欠金額後,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未符合本規定者,得通知註冊組暫停發放其畢業證書。
十四、寒暑假圖書借還時間於學期結束前公告。應屆畢業生(含延修生)於停止借書服務前一個月公告停借日期。
十五、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